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一些不法商贩,为了私人利益生产或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我国《消防法》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有明确规定,最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回顾
2008年8月10日,中卫市公安局依法对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犯罪嫌疑人陈某和李某进行刑事拘留。7月17日,中卫市消防支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信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工程所用的消防产品都不合格,并予以扣押。7月30日,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一安消防器材经销部、南安消防器材经销部展开了行动,共扣押不合格应急灯、消火栓栓口、水带接口等720件,涉案金额5万多元。
今年5月23日,吴忠市消防支队红寺堡区大队发现世纪商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不
能正常使用,1具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形同“摆设”;该商场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所摆放物品均为易燃织物,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商场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基础上,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法规解读
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