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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江苏省消防总队   作者:    时间: 2011/4/29

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与公共消防安全和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对《条例》中一些特别引人关注的“热点”做了解析。

《条例》“新”在八个方面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69条,从我省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健全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健全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条例》的“新”内容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推进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一步加强了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防火门不按规定常闭可处罚款

上海“11•15”高楼火灾,让大家认识到“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在火灾逃生中的重要性,也唤起大家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环境的忧虑。公安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多次发现,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灭火器过期、疏散标志损坏、疏散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一些宾馆、娱乐场所的防火门,为了“防盗”和“便于管理”,往往处于“铁将军把门”状态。设置为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在实际检测时也往往达不到“自动关闭”的要求,必须要手动操作完成。

鉴于防火门在火灾中“一夫当关”般的重要性,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对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等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房东对租客有监督责任

因为出租房发生火灾,赔偿责任不清而最终闹上法庭的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很多租房者家中起火后,责任认定成为一个难题,如果同屋居住多个租住人,这样的矛盾更加突出。今年4月上旬,张家港市一户出租民房发生火灾,其中一名租户的房间起火,不但将自己居住房间的房顶烧穿,还烧毁另一名租户和房东房间的部分物品,目前三方正为赔偿问题争论不休。

针对这种现象,新《条例》规定:“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由此可见,《条例》不仅对租房者的消防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房东负起监督房客消防安全的职责,如监督房客是否将租用的小区车库作为生产、经营的场所或在内储存瓶装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公安消防机构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最好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保修期满消防维护业主买单

小区消防设施损坏,谁来维修和承担费用?这个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个难题。小区物业认为消防设施是为大家服务的,维修费用该由业主负责,而业主则认为,物业的服务内容应该包括消防设施的维修,其结果往往是争执不下,处于胶着状态,而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给小区安全造成的威胁却是刻不容缓。

对此,新《条例》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因此,“谁来修”这个问题的解决也逐步明朗化。公安消防机构提醒广大市民,在住宅区和其他公用建筑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高层建筑应配自救器材

上海“11•15”高楼火灾发生后,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得到民众特别是高层住宅居民的关注。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的高层住宅居民,依然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火灾发生的几率很小”,这依然是大部分人的想法。

新《条例》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公安消防机构提醒,《条例》实施后,新建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如灭火器、逃生绳索、高空缓降器、强光手电筒或防毒面罩等器材,同时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简单易用的逃生自救器材。

交通工具需配备逃生器材

公共交通工具的火灾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公交车为例,起火后火势蔓延特别迅猛,往往数秒内席卷全车,火势封门,稍有犹豫就丧失逃生自救良机,所以公共交通工具上有无配备消防设备如消防锤、灭火器等,就显得至关重要。

新《条例》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有关消防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这样就填补了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的“漏洞”,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消防安全保障。

市县设立消防防灾教育场馆

随着全国各地火灾事故的多发和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的觉醒,人们对消防安全教育的渴求不断提升。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查显示,很多居民期望有权威部门提供防火、灭火、自救的消防安全教育,同时希望能够近距离地接触消防知识宣传。为此,新《条例》首次对消防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在市民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中将扮演重要角色,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目前,我省各地已建成消防教育馆、博物馆等15个“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全省所有消防站均建有消防教育室,对社会进行开放。一些比较先进的消防教育馆内还设置了火灾案例、科普知识、心肺复苏、火灾隐患查找等多个消防培训模块,采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使参观者在“身临其境”中掌握消防知识。

11月为消防安全月

“119”消防日作为每年一度消防的节目已经深入人心,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传授消防安全理念和消防知识,将其作为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契机和抓手。很多地方为了拓宽消防宣传的广度,增加消防教育的覆盖面,放大“119”消防日的宣传教育辐射作用,还会将“消防日”活动拓展为“消防周”、“消防月”,以期取得更好的消防宣传教育效果。

这种做法在新《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今年的11月因为“消防”将格外值得期待。

消防部队承担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的职责。从抗击冰雪灾害到抗震救灾,每次突发性重大灾害现场都会见到消防部队英勇战斗的身影,优良的素质、丰富的经验、先进的装备,形成了消防部队在各类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据统计,目前我省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行动,大部分为交通事故、设备故障、高楼营救、坍塌、落井、泄漏等急难险重的救援。为此,我省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基于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专职队伍。去年11月9日,江苏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正式成立,大多数市、县政府也已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省6个区域性灭火应急救援中心也将逐步建成,形成全省应急救援的综合网络。

新《条例》对消防部队承担应急救援任务从立法上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在总则中强调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一立法目的,然后又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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