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议会议现场

消防条例高票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70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消防法》,加快推进地方消防立法的重要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学好用好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创造了坚实的平台;为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供了完善的法制保障;《条例》的实施是我省消防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有力的推动我省消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条例》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凸显了15处亮点:
一是全面强化政府消防工作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消防经费,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任务。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政府要实施挂牌督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是填补了海上消防力量的空白。明确要求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中心渔港等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还强调渔港码头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渔排、渔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
三是注重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确了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应当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推动开展旅游消防宣传。农村、社区应当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开展消防宣传。
四是构建城乡一体的消防工作格局。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村委会、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农村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或储水设施,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
五是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六是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管理机制。吸取上海“11.15”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增加了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改变使用性质、更换经营者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七是构建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明确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应当严格审查消防安全条件。
八是强化建设工程的防火管理要求。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验。
九是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防止失控漏管。
十是破解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难题。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场所。合用场所、多产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共同承担。
十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的状况,并告知业主,并履行开展防火检查、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等职责。
十二是规制火灾危险性行为。明确禁止在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密集区和林区放飞孔明灯。公交车禁止载客加油、加气。
十三是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措施。明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要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为活动提供场地的单位要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
十四是进一步规范消防服务市场。明确了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
十五是构建社会化综合应急救援体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灾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