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保定高阳消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高阳县同会毛巾厂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工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同会毛巾厂发生火灾后,消防人员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经过调查,由于该厂员工徐某到单位结账在库房清点毛巾时,掉落的烟灰阴燃库房内棉纱引发大火。该火灾烧损一间库房,部分原材料及半成品和成品,过火面积达144平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鉴于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徐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严厉惩处火灾事故责任人,有效预防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高阳消防加大对此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并报请高阳县公安局领导批准对徐某实施行政拘留,即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