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下午,包头青山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大连渔港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日,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大连渔港无视《消防法》的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通过此次检查,及时发现了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这一违法行为,切实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通过消防监督检查促使单位自觉消除消防违法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