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去年6月18日,由中国贸促会、商务部重新修订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据中国贸促会一位负责人的介绍,该《办法》修正本主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取消核备管理制度
《办法》修正本取消了关于组展单位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组展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组展单位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
根据原《办法》规定,组展单位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或赴未建交国家以外的国家举办展览会,可以先行开展筹展活动,并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直接向中国贸促会申请核发备核批件。而在新《办法》中,组展单位资格审管理批制度取消,组展单位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过去的备核管理制度前提条件不复存在,为了维持审批管理制度的统一性、避免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预防管理漏洞,所以被取消。
在新《办法》中组展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也有所放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会展公司之外的相关机构同样具有出国办展的资格,这些机构包括:全国性进出口商会、贸促会行业分会、贸促会地方分会以及经商务部审核赋予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其他单位。
出展项目仍需审查
除了取消了组展单位的核备管理制度外,《办法》修正本还明确了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组展单位可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贸促会递交项目申请。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受理的起算日。项目开幕日期距受理起算日不足6个月的,不予受理。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或因展览会筹备周期长需提前审批的项目,贸促会可提前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
对经批准的项目,组展单位还须最迟在展览会开幕前2个月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贸促会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项目,贸促会可提前一至两年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