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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过失引发火灾 公安依法拘留十日
来源: 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 吴峤    时间: 2010/8/5 15:02:00

  日前,重庆市南雁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申某收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自己过失引起火灾“买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据悉,这是璧山县自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执行的第二例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7月13日23时30分左右,位于璧山县北二环路119号的重庆南雁集团有限公司机加车间发生火灾,如果火势没有得到有效及时控制,将严重影响到整个厂房和临近部队重要设施的安全,后果将不堪设想。赶到现场的消防官兵立即采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方式对火势进行堵截。经过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火灾造成堆放在该车间的部分纸箱、泡沫被烧毁,经济损失统计为2316元,所幸无人员伤亡。

  随后,璧山县公安消防大队火调员对火灾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和询问工作。经调查认定,操作工申某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操作切割机在切割金属时溅落的火花引燃周围泡沫及纸箱等,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收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公安机关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和单位都对火灾原因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

  璧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说,操作工申某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操作切割机切割金属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这起火灾事故中,申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鉴于认识态度较好,璧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报经公安机关审批后,依法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告诉记者,旧《消防法》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只是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而现行的《消防法》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更为严厉,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目的是希望提高广大市民防火意识,增强法律知识。下一步璧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过失引起火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群众的消防安全教育,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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