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
7.1产品出厂应由制造单位检验,保证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试验的取样及结果评定应按GB/T2828或GB/T2829的规定。
7.3灭火器的检验项目及检验类型应按表6的规定。
表6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类型 |
1 |
外观质量检验(5.3) |
出厂检验 |
2 |
检查功能试验(6.1) |
出厂检验 |
3 |
基本功能试验(6.2) |
例行检验 |
4 |
电瞬变试验(6.3) |
例行检验 |
5 |
恒定湿热试验(6.4) |
例行检验 |
6 |
振动(正弦)试验(6.5) |
例行检验 |
7 |
抗干扰试验(6.6) |
例行检验 |
8 |
电压波动试验(6.7) |
例行检 |
8标志与使用说明书
8.1灭火器应有符合GB/T13306及GB4717—1993中6.1和6.2规定的标牌和指示操纵、安全等的标牌或标志。
8.2标牌或标志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探测器型号;
b)探测器的感应温度值;
c)灭火器的贮存温度。
8.3灭火器的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装箱单。
8.4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方法应按GB9969.1和JB/T9875的规定;电气系统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T5226.1的规定。
8.5使用说明书中应提供全面的信息,包括灭火器的使用、安装、运输、贮存、维修、保养以及灭火剂的再充装等内容。
8.6使用说明书必须阐明有关安全内容,包括灭火器本身易引发的事故、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9包装与贮存
9.1灭火器的包装应符合JB/T8356.1和JB/T8356.3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9.2灭火器贮存的防锈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半。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