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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基本知识
来源: 不详   作者: 佚名    时间: 2010/8/4 15:19:00

 1.《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在法制化的进程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2.《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消防法》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国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近年来,全国城市一些商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火灾都是由违章用火引起的,对此《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法》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据悉,国外消防队密度都比较大,我国《消防法》对此的相关规定

    国外消防队保护半径确实较小,利于灭早、灭小、灭了,如日本东京市有800多个消防队站,横滨市有300多个消防队站,而我国一般近千万人口的大城市,目前仅有30多个公安消防队站,队站保护面积过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抵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次《消防法》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7.在扑救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做出下列特殊决定

    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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