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实施以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击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工程,以提高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能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新建、改造校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部署,是彻底消除校舍各类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彻底消除校舍消防安全隐患;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具体负责,积极参加当地校舍安全工程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教育、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全面参与排查、鉴定、审核、督促检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专门人员,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部局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见附件1)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逐校逐栋登记,填写《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见附件2),建立健全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向部局填报《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报告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三、依法督促中小学校整改火灾隐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照《消防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学校自身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要专题报告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建议列入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予以改造,并与其他安全工程项目同步实施;要加强对迁建和新建校舍工程的消防监管,严格依法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确保新建工程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尤其是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同时,要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消防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发现和培育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不断促进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