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5A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4 管网计算
4.0.4 管段的计算长度应为管道的实际长度与管道附件当量长度之和。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应采用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认可的数据;当无相关认证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5 系统组件
5.1 储存装置
5.1.1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灭火剂泄漏检测装置和集流管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 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1.1.3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5.1.1A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A.1 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0.12MPa。
5.1.1A.2 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
5.1.1A.3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置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5.1.1A.4 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
5.1.1A.5 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5.1.4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5.1.7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应靠近防火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5.1.7.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3 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5.1.7.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5.2 选择阀与喷头
5.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应设置在储存容器间内,并应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铭牌。
5.2.3 系统在启动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采用灭火剂自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可不受此限。
5.3 管道及其附件
5.3.2A 二氧化碳灭火剂输送管网不应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6 控制与操作
6.0.3A 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6.0.5A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所需时间,并应能手动消除警报信号。
7.0.7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1 总则
1.0.5A 考虑到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旦发生误喷或泄漏,很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几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间二氧化碳泄露事故,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为避免因系统误动作或泄漏引起的人身伤害,规定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不应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
4 管网计算
4.0.4 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其附件的水力当量长度不尽相同,均按本规范附件B确定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与实际情况略有差异。故首先应采用制造商提供的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数据。
5 系统组件
5.1 储存装置
5.1.1 本条要求高压系统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装置,用于检测置于储存容器内灭火剂的泄漏量,以便能及时了解其泄漏程度,故作此修改。
5.1.1A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经修订已变更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其中,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的装量系数作出了规定,要求装量系数不大于0.95。
5.1.4 为了能实时监测灭火剂泄漏损失量,故要求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传统的定期称重法检漏达不到实时监测的要求,也做不到在泄漏后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因此,在储存装置上增加灭火剂泄露检测报警功能,可在现场报警或将信号反馈到控制中心以提醒维护管理人员及时补充灭火剂,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5.1.7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当因储存装置维修不当或储瓶质量存在问题时可能会泄漏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相对密度大于1,并积聚在低凹处,难以排出室外。要求储存容器间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且排风口设置在储存容器间下方靠近地面的位置可有效保证人员安全。另参照《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标准》NFPA12-2008中的要求,确定正常排风量宜按容器间容积的4次换气量,事故排风量为正常排风量的2倍。
5.2 选择阀与喷头
5.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如选择阀设置在储存容器间外或防护区,则可能导致集流管道过长,容易引起气、液分离或出现干冰堵塞的情况。而不能有效灭火,甚至导致灭火失败。因此,对选择阀的设置位置提出了限制要求。
5.2.3为避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动作时,选择阀滞后打开而出现选择阀和集流管承受水锤作用而出现超压;或者可能会因集流管压力过大导致电动式选择阀(利用电磁铁通电时产生的吸力或推力打开阀门)无法打开等情况,故要求选择阀的动作应在容器阀动作前或同时能够打开。而对于采用自身气体打开选择阀的低压系统,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因此采用灭火剂自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可以不需要提前打开或同时打开。
5.3 管道及其附件
5.3.2A二氧化碳灭火剂在管网内主要呈气液两相流动状态,考虑到气、液两相流的分流特点,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在管网上不能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以防止因分流出口多而引起出口处各支管流体密度差异,难以准确地控制流量分配,造成实际分流流量与设计计算流量差异较大,影响灭火效果。
6 控制与操作
6.0.3A考虑到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有偶然失灵的情况,故应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且有人在防护区工作时,置于手动控制状态,防止灭火系统向防护区误喷射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0.5A 此条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进行有效、全面地监控,故要求向火灾报警控制器传送系统的有关信息。
7 安全要求
7.0.1本条是为保证人员的安全。在防护区的入口处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目的在于提醒防护区外的人员误入防护区,以免受到火灾或灭火剂的危害。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相关规定,声光报警器的信号为警报信号,火灾探测器发出的信号为报警信号。故手动消除的应为警报信号,而非报警信号。
7.0.7为便于人员发现并取用呼吸器,进入防护区抢救被困在里面的人员或去查看灭火情况,要求配备专用呼吸器,且设置位置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