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欣欣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将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被处罚的5000元罚款缴纳到了指定银行,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加强单位管理,引以为戒,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8月26日,遵义县消防部门在开展建筑消防设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断电状态,该设施成了摆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经调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该单位负责人能积极配合执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认识程度较高,因此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了遵义县虾子镇欣欣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处罚。
据悉,通过此次处罚事件以及监督执法人员的反复教育,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大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新《消防法》,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