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严禁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严禁失控漏管。
《规定》还对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格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社会单位做到消防工作“六落实”。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严格落实各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发生时迅速报告火警,并积极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