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甘肃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新《条例》有十大亮点:
一是由办法变为条例,体例上有重大突破。《条例》是在原《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由于此次修订幅度比较大,涉及工作原则,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及监督机制的重大改变,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在修改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在体例上寻求突破更显得必要和紧迫这一情形,因此,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修订后《办法》更名为《甘肃省消防条例》。
二是健全完善了消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据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条例》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特别是建立了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考评工作机制。事实上,近年来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都已明确了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消防责任,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三是规定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职责。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了公安部“防火墙”工程方案精神,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的内容纳入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中,为我省构筑“防火墙”工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四是加强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改变了消防行政许可的模式,对消防监督模式进行了调整;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制度,细化明确了两大类十一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行政许可范围;明确了消防行政许可的时限,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特别是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法》规定的10日办结缩短为7日办结,是我省便民利民的具体举措;
五是规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培育、发展、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并让其承担起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转移出去的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鉴于近年来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市场管理混乱,社会竞争无序,服务质量低劣等诸多问题。《条例》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核准条件、审批程序,全面加强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六是实行“两个检测”制度,降低火灾风险。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防控风险,《条例》明确了“两个检测”:一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及投入使用后,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二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测。“两个检测”的实行,有助于提前介入防控火灾风险,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发挥功用,相关场所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切实加强消防安全。
七是加强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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