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防火措施。新《条例》充分借鉴《深圳特区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经验,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首次明确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完善防火措施,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引导疏散乘客逃生的能力。
七是增加了在建工程消防监管措施。根据我市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新《条例》增设了有关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措施。
八是完善了减低火灾风险的举措。新《条例》增设了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抽样送检、建设工程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消防安全事前管理的力度。通过对设施检测和材料送检工作的强化,将我市预防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的关口前移,为提高我市火灾防范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九是增加了消防技术服务原则规定。为保障我市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确保与《消防法》保持一致,新《条例》增设了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性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十是完善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新《条例》对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作了强制性规定,并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培训的主体。此外,新《条例》还确定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活动日”,要求社会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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