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表决。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会59人,《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57票赞成、2票弃权的高票获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重新修订施行,适应了新《消防法》和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完善我市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提高我市火灾防控能力,保证社会消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消防工作在职责落实、安全监管、隐患整改、行政处罚、队伍建设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消防法》重新修订实施后,原《重庆市消防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消防法》,保持法制统一,切实解决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总队党委科学研判,果断决策,积极应对,于2008年11月初全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总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局的帮助和支持,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项、修订、调研、论证等立法程序,历时19个月,反复研究,数易其稿,终获通过。该修订案既延续了原《条例》的精华内容,又根据上位法及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有新的突破。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0条,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新《条例》有十大主要变化:
一是细化了社会主体消防职责。依据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条例》对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此外,还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职责及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改革了消防安全监管模式。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改变了消防行政许可的模式,对消防监督模式进行了调整,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制度,明确了消防行政许可的时限;缩小了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细化了消防产品监督部门联合执法的程序。
三是破解了个人违法的监管难题。新《条例》对《消防法》没有完全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加大了对个人违法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体系。
四是规定了提高“四个能力”建设内容。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了公安部“防火墙”工程方案精神,将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内容纳入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中进行明确规定,为我市构筑“防火墙”工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五是健全了火灾风险责任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新《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加大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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