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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出台
来源: 浙江消防总队宣教中心   作者: 佚名    时间: 2010/7/28 17:23:00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凡有效举报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者,每起有效举报奖50元至500元。对举报的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联名举报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平均奖励举报人。全省统一举报电话为96119,接待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举报限于实名举报,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且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对于经核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举报所适用的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对象,指的是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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