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8日从省消防总队获悉,由该总队制定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近日正式发布,6月17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社会单位要按“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此举意味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须“自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据了解,制定“导则”的目的是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根据“导则”规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理”的项目主要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灾发生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