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经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消防条例》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用于旅游接待的民宅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并确定每年11月为我省消防安全月。
《条例》规定,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旅游接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带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公共娱乐场所最高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人数,其沙发、坐椅等家具不得采用易燃材料。如果容纳人数超过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最高限额,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是文物大省,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尤为重要。《条例》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在古建筑内存放、使用燃气;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用火、用电;确需用电或者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用火、用电时,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现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已很难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特别是2009年5月1日,国家新公布实施的《消防法》,将消防工作任务从单一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向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方面转变和延伸。山西现行条例已与国家大法不尽一致,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在监督检查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消防工作实际,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每两年至少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对公布予以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