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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写入《江西省消防条例》 曾26次易稿
来源: 江西总队   作者:    时间: 2010/6/10

6月7日上午,江西省第3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在省政府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这份草案曾经过多次修改、26次易稿,新修改的条例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得更为详细,并且首次将应急救援写入其中。  

修订《条例》迫在眉睫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消防条例》,由江西省政府提请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省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推动全省各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火灾预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房凌春如是说。

房凌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省消防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消防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火灾预防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完善、消防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制约了我省消防工作的开展。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我省消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新《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房凌春介绍说。

草案曾26次易稿

6月7日上午,江西省第3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在省政府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记者了解到,这次修订,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动,新增75条,修改10条,删除37条,现《条例》修订草案共有7章86条。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由省公安厅起草,于2009年7月20日报省政府。审查过程中,省法制办和省公安厅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及11个设区市政府、部分县级政府的意见。

今年上半年,省法制办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先后到多地进行调研学习。3月1日和2日,分别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各方提出的意见,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对文稿逐条进行了推敲,形成了现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经审查、修改、协调,《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意见已基本统一,其内容基本可行,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士透露,我省曾多次就《条例》修订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26次易其稿。

各责任主体“守土有责”

记者注意到,根据新《消防法》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条例》修订草案将第二章“消防管理”改为“消防职责”,规定了各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条例》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并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职能。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补充细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

细化措施全面预防火灾

消防工作,重在预防。在火灾预防方面,《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分四节对《消防法》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

在消防规划方面,《条例》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条例》亦作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此外,《条例》对其他领域的火灾预防,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

应急救援首次写入地方法规

应急救援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新的法定职能。

《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综合应急救援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与新《消防法》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应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等应急救援。

监督检查措施更为严厉

为了保证《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在“监督检查”一章中,《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并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

作为派出所的法定工作职责,《条例》在赋予公安派出所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职能的同时,对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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