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进入“快车道”,高层建筑、宾馆饭店、公共场所等迅猛增长,工矿企业、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外商合资、独资企业大量涌入,出现火灾隐患的可能性日益增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新的挑战。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监督工作也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建立起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体系和长效机制,以促进消防工作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消防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是消防监督的基础。
作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驾护航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的消防法律体系,不仅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基础,也是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律基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颁布施行后,与之相配套的消防立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新《消防法》对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行为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61号令对企事业单位依据其进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新《消防法》颁布后相应得配套规范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行业指导性标准,对新《消防法》中涉及与其他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单位的管理程序变化还未达成共识。为了避免在今后的新法执行贯彻过程中与地方行政及行业规范的衔接矛盾,应尽快确立我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新模式,规范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本运行机制和责任体系,为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奠定法律基础。还要加紧制定一些涉外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急需的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同时要针对近几年来公共聚集场所火灾多发,消防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制定符合教育、卫生、文化、旅游行业特点,可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加强这些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新法在消防监督中的权威,以立法调整消防监督职能。
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权力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的,行使权力时必须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思想,在消防监督管理上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有所不为,就是不能做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因此,要转变消防监督职能,关键是要以立法的形式科学、合理地界定消防监督权限。
一是认真清理并解决公安消防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问题,合理分化消防监督权。目前,在一些消防监督领域,如对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消防监管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其根源在于立法上的冲突,包括旧法与新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规定的不一致,导致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呈交织状态,以致实践中各部门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利的就争着管,对“不利”的事情相互推诿扯皮,甚至把责任全部推给消防部门。因此,必须按照法制统一和事权一致的原则,对涉及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彻底清理,解决立法授权上的冲突,把那些带有明显行业管理色彩的权限归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为公安消防机构“减负”。
二是消除“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收费”的思想,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切实减少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
三是将部分以权力强制为特征的管理手段转变为以宏观指导为内容的服务性管理上来,尽可能减少消防监督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在这方面,可参照公安部在取消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后,对消防产品采取质量认证、型式认可和公告制度的管理模式,通过发布各种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提供咨询等方式,引导相对人在消防管理上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维护消防安全。如定期发布火灾信息、分析火灾成因,以警示人们的消防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决策,指导企业自检自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等。
四是加强社会消防自治,转化消防监督权。首先是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立社会各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体地位,实行消防自治;其次是通过立法授权或行政委托,将部分消防监督权如对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权、较轻处罚的决定权等,授予或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基层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行使,以减轻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负担和压力;再次是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在消防安全监管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原来实行的一些制度如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监理、验收前的检测等,对于推动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提高消防监督的技术含量和权威均具有较大的作用,不能因为其运转过程中出现某些问题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而是应该以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法律的调整手段来规范其运作,使之在消防安全监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确保消防监督职能的实现。
消防监督职能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建立、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秩序,而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此,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防监督权力的行使,确保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准确、效率。
一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应当对现行的警务公开制度进行改革,确定公开的内容为:第一,公开作为消防监督执法依据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不得以“秘密文件”、“内部指示”作为执法的依据;第二,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办事条件和时限,不得搞“暗箱操作”;第三,公开具体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途径,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对具体消防行政行为的知情权、抗辩权。
二是增强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尤其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的行政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做到科学、公正、合乎情理、符合正当程序。因此,在做出具体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时,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符合立法的目的,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或以执法追求部门和个人利益如指定消防产品、施工单位等,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
三是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公安消防机构对自己做出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或相关承诺应守信用,不得朝令夕改、反复无常,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或行政决定一经做出,未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特别是对相对人的受益行为如准许其生产消防产品、同意其建筑消防设计等,决定做出后即使发现其有轻微违法或存在某种细小的缺陷,只要不是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亦不得轻易将其撤销,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充、完善;如果事后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确需撤销或改变该行政决定时,公安消防机构对撤销或改变该行政决定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效率。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方法,简化办事程序,遵守法定时限,切实把消防监督管理方式由传统的权力导向型转为法律、规则导向型,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和依规则办事,把消防监督权作用的方式由强制型转为服务型,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
五是要加强对消防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在公安消防机构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在外部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四、建立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
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者,既是管理目标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过程的协调者,在消防工作中起着灵魂、核心和中枢作用。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意识直接决定着消防事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在营造新时期社会化大消防的过程中,增强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是首要条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是强化消防基础性地位,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这是长期以来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消防工作指导方针,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要加强与涉及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立法协调,将消防安全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前置审批内容,强化消防基础性地位。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力争从源头把关消除火灾隐患。
三是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人才。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转变,使得原来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大部分监督检查工作都落到企事业单位身上。现在要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自行查处火灾隐患,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这就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善于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还要有善于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而且还要做宣传、教育、培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目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不高,缺少懂业务、会管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教育、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作,把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的培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四是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能力。消防工作的基础在于预防,预防的根本在于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起预防火灾的意识;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全民的火灾防范和扑救能力,让公民懂得如何去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只有从这两方面着手,才能做到防消结合。消防科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门类的边缘性科学,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广泛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积极推进消防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各地要充分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经常性的社区防火检查、防火宣传、志愿消防服务等工作,实行群防群治,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是发展消防安全中介组织,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序竞争的法制经济,发展中介组织既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支撑。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权与事权相分离的进展,发展消防安全中介组织已成为大势所趋,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发展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中介组织,认可一批能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保安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这些消防安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有偿消防安全服务,做到公开、高效、经济、可靠,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