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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通“进屋” 业主事先不知情
来源: 新文化报(吉林)   作者:    时间: 2010/5/7 22:27:00

    读者方先生:我在某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附件二中的建筑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我的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预售合同签订后,我如约支付了房款,未料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在房屋的阳台外多出了一条消防通道,直接通入房屋内,他人可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室内,严重影响了我和家人的安全;且消防通道的建造还对该房屋的采光、通风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我觉得该消防通道的建造使我所购房屋的安全受到了影响,同时使房屋失去了其位于12层的采光、通风、观景等地理优势,房屋价值遭到了严重贬值,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开发公司则以该消防通道的建造符合规划要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我想要提起诉讼,是否可行?

    律师解答: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邱刚律师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对房屋采光、安全受到影响的此类隐性损失约定如何赔偿,法律、法规对此也未明确规定。方先生购房时,开发公司应当告知方先生消防通道的建造情况,让对方决定是否购买;预售合同的房屋平面图上没有反映该消防通道,方先生不可能知道,开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且消防通道确实对房屋的安全、采光、通风有较大影响,相比同样房屋的价值有所降低,故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具体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可以申请相关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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