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审议《消防条例》
表决结果
5月25日至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推进全省消防事业和消防法制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尚英主持,副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朱志良、崔玉琴及委员41人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发明所作的关于《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姚远、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徐天成列席会议。
报告认为《条例》从甘肃省实际出发,明晰消防安全责任,强化火灾预防,确保消防执法监管的统一,注重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把多年来我省开展消防工作的经验用法规确定下来,具有甘肃特色。《条例》经省人大一审后,又作了修改,总体可行,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分三组对《条例》进行了讨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部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正式提请5月27日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立法工作自2008年12月启动以来,历时一年半,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省公安厅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总队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逐级报请省公安厅、省政府、省人大审议,先后组织各级专家论证会、座谈会、评审会、行政办公会讨论修改《条例》15次,组织征求意见4次,开展立法调研2次。2010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5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施行。
正式颁布施行的《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具有十大特点:一是由办法上升为条例,体例上实现重大突破;二是健全完善了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将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考评工作纳入法律体系;三是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内容纳入社会单位职责;四是细化明确了两大类十一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行政许可范围,特别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法》规定的10日办结缩短为7日办结,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便民利民举措;五是规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明确了其核准条件、审批程序;六是实行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检测制度;七是加强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八是明确了四类十六项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九是细化了法律责任,突出消防机构执法的可操作性;十是完善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消防执法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贯彻落实《消防法》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