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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防产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4/20 18: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消防产品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消[2009]4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规范消防产品信息发布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产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消防产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产品信息发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消防产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向社会公开发布消防产品信息,适用本办法。

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是公安部消防局向社会统一公开发布消防产品信息的网站。

第三条  发布消防产品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消防产品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消防产品信息发布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消防产品信息发布工作,并对拟发布的消防产品信息进行审批。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消防产品信息发布的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信息发布的日常工作。

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和技术鉴定机构、各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信息的制作、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信息发布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消防产品信息发布事宜;

(二)建设和维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三)维护和更新消防产品信息;

(四)组织编制消防产品信息公开指南、消防产品信息公开目录和消防产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发布的消防产品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消防产品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消防产品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发布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消防产品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消防产品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下列消防产品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证书信息和型式检验报告信息,其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和型式检验报告信息;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目录;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四)有关消防产品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消防产品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目录;

(六)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规则和技术鉴定规则;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消防产品信息。

消防产品信息应当注明时效及变更情况。

第七条  消防产品信息应当有效、完整、准确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所属地区及邮编、法人代表姓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企业曾用名等内容。当销售者、进口商作为消防产品认证委托人或者技术鉴定委托人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还应当包括销售者、进口商的有关信息。

消防产品证书信息应当包括证书的全部内容和证后监督的情况。

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包括型式检验报告的全部内容。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总体情况和查处消防产品违法案件的个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消防产品信息的上报、审核和发布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通过中国消防信息网的数据传输上传至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科技处应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

(二)各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应当在出具型式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和型式检验报告信息报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应当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信息,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报科技处。科技处应当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

(三)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信息、证书信息和型式检验报告信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报科技处。科技处应当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

(四)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科技处转来的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消防产品信息。

第九条  审核消防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涉及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四)是否有利于消防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信息是否有效、完整、准确;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消防产品信息,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公安部消防局核准后,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信息的制作单位对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符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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