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建筑物耐火等级及构件的材料要求 表2.0.1
注:观众厅内的吊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和单层办公用房可采用纸吊顶。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图2.0.6 烟囱穿过可燃构件吊顶、屋顶的防火要求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区用地宜布置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布置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 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 表5.0.1
耐火等级 |
允许层数 |
防火分区占地面积(m2) |
防火分区允许长度(m) |
一、二级 |
五层 |
2000 |
100 |
三级 |
三层 |
1200 |
80 |
四级 |
一层
二层 |
500
300 |
40
20 |
注:体育馆、剧院,商场的长度可适当放宽。
第5.0.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5.0.3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5.0.4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6 |
7 |
9 |
三级 |
7 |
8 |
10 |
四级 |
9 |
10 |
12 |
第5.0.5条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其它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0.7
耐火等级 |
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数 |
一、二级 |
二、三层 |
400 |
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80人 |
三级 |
二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20人 |
第5.0.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 表5.0.8
类 别
疏散距离(m)
名 称 |
房门至外部出口的距离(mm) |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 |
三 |
四 |
一、二 |
三 |
四 |
托儿所、幼儿园 |
20 |
15 |
— |
18 |
13 |
— |
医院、养老院 |
30 |
25 |
— |
18 |
13 |
— |
学 校 |
30 |
25 |
— |
20 |
18 |
— |
其它民用建筑 |
35 |
30 |
20 |
20 |
18 |
— |
注: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第5.0.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l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l.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楼梯、走道、疏散外门的宽度指标 表5.0.10
类别
宽度指标(m/百人)
层数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层 |
0.65 |
0.75 |
1.00 |
二、三层 |
0.75 |
1.00 |
— |
四、五层 |
1.00 |
— |
— |
注:①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②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第5.0.11条 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2时,每增加500m2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