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99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1号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第五节 耐火保护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第六节 其他要求
第4.6.1条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4.6.3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第4.6.4条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4.6.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第4.6.6条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4.6.7条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第4.6.8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4.6.9条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