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第十二章 防 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2.1.1条 地下铁道应具有防火灾、水淹和地震等灾害的防灾设施。
第12.1.2条 地下铁道防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设计时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第12.1.3条 地下铁道结构和设备的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抗震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筑防火技术要求
第12.2.1条 地下铁道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12.2.2条 地下铁道的控制中心、车站行车值班室或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泵房、灭火剂钢瓶室等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用非燃材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12.2.3条 地下铁道车站应采用防火分隔物划分防火分区,除站台厅和站厅外,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500m2。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盥洗室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内
第12.2.4条 车站的站台厅、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其墙、地及顶面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车站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
第12.2.5条 管道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第12.2.6条 通过防火墙或防火分隔物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分隔物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防火分隔物并连通风口时,应在风道内或风口处设防火阀。
第12.2.7条 防火门宜采用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单向弹簧门。
第12.2.8条 钢筋混凝土的各类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12.2.9条 当车站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或复合防火卷帘。防火卷帘上应留有小门并采用两级下落式,先降至离地面2m处,在确认无人员遗漏情况下,最后降落第二级。
第12.2.10条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出口直通安全区域,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二、附设于地下铁道的地下商场等公共场所,除按规定设防火分区外,应有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12.2.11条 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保证在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时发生火灾的情况下,6min内将一列车乘客和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及工作人员疏散完毕。
第12.2.12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通道的宽度,应按本规范表4.2.5及4.2.6-1的规定计算。
二、附设于地下铁道的地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
三、地下铁道车站的设备、管理区及附设于地下铁道的地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12.2.12规定。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通道最小净宽 表12.2.12
名 称 |
安全出口门、楼梯(m) |
疏散通道(m) |
单面布置房间 |
双面布置房间 |
地下铁道车站设备、管理区 |
1.00 |
1.20 |
1.50 |
地下商场等公共场所 |
1.50 |
1.50 |
1.80 |
四、疏散通道应减少曲折并能向两个方向疏散,疏散通道内不能设置阶梯、门槛和有碍疏散的物体等。
五、附设于地下铁道的地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5m。位于袋形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上述距离的一半。
第12.2.13条 地下铁道与地下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第12.2.14条 站厅与站台厅间的楼梯口处、宜设挡烟垂幕,挡烟垂幕下缘至楼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第12.2.15条 车站间两条单线隧道之间应设联络通道,通道内宜设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区间隧道内排水泵站宜结合通道设计。
第12.2.16条 地下铁道采用的钢结构应进行防火处理。
第三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第12.3.1条 隧道内的消火栓最大间距、最小用水量及水枪最小充实水柱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消火栓最大间距、最小用水量及水枪最小充实水柱 表12.3.1
地点 |
最大间距(m) |
最小用水量(L/s) |
水枪最小充实水柱(m) |
车站 |
50 |
20 |
10 |
折返线 |
50 |
10 |
10 |
区间(单洞) |
100 |
10 |
10 |
第12.3.2条 车站及折返线消火栓箱内宜设火灾报警按钮,当车站设有消防泵房时尚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第12.3.3条 地下铁道的车站出入口或通风亭的口部等处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在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12.3.4条 当水幕仅起保护作用配合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L/s·m。
第12.3.5条 当城市管网的水量和水压不能满足地下铁道隧道内消防要求时,必须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确定消防水池容积时,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按火灾延续1h计算,消火栓按2h计算,但应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第12.3.6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与地下铁道同时修建的地下商场;
二、与地下铁道同时修建的地下可燃物品仓库和Ⅰ、Ⅱ、Ⅲ类地下汽车库。
第12.3.7条 地下变电所的重要设备间、车站通信及信号机房、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重要设备间和发电机房,宜设气体灭火装置。
第四节 事故通风与排烟
第12.4.1条 地下铁道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具备事故机械通风系统。
第12.4.2条 隧道内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能向事故地点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风;
二、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三、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能及时排烟,并防止烟气向站厅和区间隧道蔓延;
四、当车站的站厅发生火灾时,应能及时排烟,并防止烟气向出入口和站台蔓延。
第12.4.3条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12.4.4条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体实现。
第12.4.5条 车站站台厅和站厅排烟量,应按每分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m3计算。排烟设备应按同时排除二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
第12.4.6条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第12.4.7条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计算,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第12.4.8条 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保证在1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
第12.4.9条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第12.4.10条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第12.4.11条 排烟系统宜与正常排风系统合用,当火灾发生时应确保将正常排风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