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 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 建筑构造
4.3.1 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lm。
4.3.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广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 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 蓄电池享、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