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4—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飞机库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发生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包括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既能喷洒泡沫又能喷水的灭火系统。
2.0.5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来扑灭飞机机翼下流散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规定。
表3.0.1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类别 |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
Ⅰ |
30000 |
Ⅱ |
5000 |
Ⅲ |
3000 |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3.0.2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 火 极 限(h)
构 件 名 称 |
耐火等级 |
一级 |
二级 |
防火墙 |
3.00 |
3.00 |
墙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
2.00 |
2.00 |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1.00 |
1.00 |
房间隔墙 |
0.75 |
0.50 |
柱 |
支承多层的柱 |
3.00 |
2.50 |
支承单层的柱 |
2.50 |
2.00 |
梁 |
2.00 |
1.50 |
楼板、疏散楼梯、层顶承重构件、柱间支撑 |
1.50 |
1.00 |
吊顶 |
0.25 |
0.25 |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层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耐火极限。
3.0.5 Ⅰ类飞机库采用泡沫—水雨淋系统后,其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措施。
3.0.6 Ⅱ、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来火系统保护。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与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协调一致。
4.1.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办公楼、维修车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飞机部件喷漆间和飞机座椅维修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1.3 当飞机库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为车辆运输通行的门应采用由设置在门两侧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4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库房应贴邻飞机库的外墙设置,且必须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甲、乙类物品暂存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
4.1.5 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的地下室内,。
4.1.6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疏散走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4.1.7 危险品库房、锅炉房和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4.1.8 飞机库应设置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其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4.2 防火间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面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3 当两座相邻飞机库的跨度均小于72.0m或两座相邻飞机库均为Ⅲ类飞机库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2.2 飞机库与喷漆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8.0m;飞机库与高层航材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飞机库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非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飞机库与甲类物品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乙、丙类物品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4.2.3 飞机库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
4.2.4 飞机库与机场油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0m。
4.3 消防车道
4.3.1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3.2 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20.0m或跨度大于150.0m时,库内宜预留与长边平行的穿过飞机库的消防车道。
4.3.3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其位置宜位于长边的中段。
4.3.4 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2m,净高不应小于4.0m。
4.3.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宜大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6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地或消防水池处,应设置消防车道和回车场。
4.3.7 消防车道与飞机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最大轮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