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地震保险难以建立。目前,为解决地震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增强防灾意识、防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新西兰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是:地震发生造成损失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当地震损失超过2亿新元时,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如果损失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在2亿新元范围内承担,超过2亿新元的则由再保险人承担;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地震委员会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当地震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负担剩余赔付支出。地震委员会则每年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积累约56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保费(目前住宅地震险保费为50新元、个人财产地震险保费为10新元,住宅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个人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美国
加州是美国经济第一大州,2007年GDP为1.8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13%,约是印度的两倍。加州也是美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1994年1月,加州发生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严重的北岭地震,震级达里氏6.7级。地震之后,保险公司发现原先对地震风险的估计严重偏低,由于法律要求在加州销售房屋保单必须承保地震风险,于是纷纷严格限制或拒绝签发新的房屋保单。至1995年1月,加入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险公司占到加州房屋保险市场的93%,这也间接导致了加州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在此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决定成立加州地震局(CEA),专司地震保险业务。
加州地震局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私有公办机构。加州地震局的资产来源于地震保险费、成员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借款、再保险摊回及资金运用收益。加州政府不负责向地震局提供资金,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州地震局的董事会(GoverningBoard)由加州州长、州财长、州保险领导官员、众议院发言人、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组成,其中众议院发言人与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没有投票权。加州地震局机构精简、管理高效,2008年时成员仅有33人,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保费收入的3%。目前加州地震局的资本金约为25亿美元、偿付能力超过80亿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机构之一。与加州地震局结盟的保险公司(目前共17家)在收取地震保险费用后,除去手续费外,全额划转至加州地震局。在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赔付工作,并向加州地震局全额报账。在加州,居民购买住宅地震保险,既可以选择通过地震局成员公司购买,也可以选择通过非成员公司购买。目前,通过成员公司销售的房屋保单约占市场份额的2/3。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等于房屋保单的保险金额,保单列有分项限额,通常还有相当于保险金额的15%的免赔额。保费根据居住区域、建筑年限、建筑类型、楼层数量、投保金额等因素确定,例如,一份包含39.7万美元住宅保额、5000美元个人财产保额和1500美元用途损失保额的地震险保单,其年保费约为337美元。另外,为支付地震保险事业,加州法律规定,加州地震局无须缴纳联邦所得税(FederalIncomeTax)等税收。
日本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有:一是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各非寿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险险种,又是非强制的,民众可自愿参加。
二是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形成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风险责任的体系。具体而言,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上17300亿日元以下,超过1100亿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0%,政府承担50%;如果损失总额超过17300亿日元,则最高赔付总额为55000亿日元,超过17300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政府承担95%。在承保流程方面较为复杂,一般流程是:先由各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额转分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各保险公司分入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同理,在出险时,由投保人直接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原地震保险公司受理后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日本再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再保险公司根据再再保险的约定分别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日本政府提出再再保险金赔付请求,自身也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三是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居民的住宅以及与生活有关的财产(家财),地震保险不能单独购买,必须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住宅综合保险、普通火灾保险等主险之后,作为附加险购买。保险金额为火灾保险总保额的30%—50%。其中,建筑物地震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财地震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日元。在费率上,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保险费率则根据建筑物的抗震、防震性能以及建设年代的差异等因素而确定。
四是提供相应的税收支持。根据日本政府2006年修订的税收法规,地震保险的纳税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5万日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25万日元作为地方居民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从实施至今已有40多年,历经了包括阪神大地震在内的多次重大地震灾害的检验,总体上发挥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