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省阳新县22岁农民陈某,因为工资结算方式与老板发生纠纷,为泄私愤故意纵火。日前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因工资结算方式上与老板宋某发生矛盾。
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为了宣泄对宋的不满,在桐乡市石门镇羔羊村吴家浜组宋某的鞋帮加工厂(李某家)的过道内,用打火机点燃宋停放于此的一辆踏板式摩托车的坐垫后逃跑。火势蔓延造成火灾,损失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4208元。在逃生过程中,被害人李女(李某之女)从二楼摔落至底楼而受伤。经法医鉴定,李女的伤势构成重伤。
在法院受理放火案后,被告人陈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7500元(分期付款),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