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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5家单位拒行消防处罚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 吉林总队通化支队   作者:    时间: 2010/1/28

1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于5家隐患整改时限到期拒不改正的单位接受行政处罚的程序、事实、依据进行听证。听证结束后,依法强制执行。

冬防攻坚战及“两节”、“两会”消防安保工作开展以来,通化市东昌区消防集中开展了医院、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5家单位分别存在不同程度的消防安全隐患,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东昌区消防组织防火监督人员对辖区存在火灾隐患的5家单位进行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发现这5家单位隐患到期未整改,并拒绝履行消防行政罚款。东昌区消防对辖区5家隐患到期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向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召开听证会,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事实、依据进行听证,听证结束后,东昌区人民法院认为东昌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一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条款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强制执行。

东昌区5家拒不履行消防行政罚款的单位分别是市中心医院、精神病医院、市医院分院、市中医院、市医院。市中心医院综合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大队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万元;市精神病医院病房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缺少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材,消防大队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市医院分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一楼的安全出口锁闭,缺少应急照明灯具和灭火器材,消防大队依法处罚5千元;市中医院住院部缺少一部疏散楼梯,消防大队依法处罚5万元;市医院门诊楼住院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大队依法处罚30万元;消防大队对5家医院共处罚款75.5万元。

由于通化市东昌区上述5家单位隐患到期未缴纳罚款,为了有效遏制消防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消防大队依法向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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